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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1)
【法規分類號】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2/08/12
【實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題注】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下發以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統籌地區對加強個人帳戶的管理重視不夠,管理不規范,個別地區存在個人帳戶基金流失現象。為了加強個人帳戶管理,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加強個人帳戶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個人帳戶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個人帳戶資金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個人帳戶的核心是解決參保職工的門診或小額醫療費用,同時為職工年老體弱時積累部分資金。個人帳戶管理不到位,不僅會影響參保職工當期的醫療保障,同時也會對職工未來的醫療保障構成威脅。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個人帳戶管理,對維護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確保新制度穩健運行的重要意義,轉變觀念,堅決克服“個人帳戶完全歸個人所有,可放開不管”等模糊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把個人帳戶納入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范圍。
二、統一個人帳戶的基本內容,規范管理形式
實行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都要按規定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及時記錄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收入、醫藥費用支出和帳戶結余額等相關信息。各地要努力通過計算機和信息網絡對個人帳戶進行管理,按照《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指標體系——業務部分(LB101-2000)》(勞社信息函〔2000〕19號)的要求,規范和健全個人帳戶的指標體系,并做到及時更新和維護。對個人帳戶實行委托管理的統籌地區,要明確委托方責任和管理權限,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個人帳戶由當地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三、加強個人帳戶基金管理,嚴格控制資金支出和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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