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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1)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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