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服裝鞋帽網首頁 > 正文
對于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了嚴肅處理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案件,保證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 的有效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偽造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企圖蒙混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 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偽報進出口貨物品名、規格等,借以逃避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并處 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借以逃避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 或責令退運,不準出口,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將一般貿易項下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偽報為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或以其他名義進 口,借以逃避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 的罰款。
進口少報多進,出口少報多出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除沒收多進或多出的貨物(有溢短裝 規定的除外),并處有關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在非許可證管理商品中混藏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沒收許可證管理商品,并處有關貨物等 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第四條 涂改進口許可證品名、規格、數量、有效期等內容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 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涂改出口許可證品名、規格、數量、有效期等內 容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對非法冒用進出口許可證的,其進出口貨物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申報進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關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責令退 運,如按海關規定期限補交進口許可證的,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罰 款;申報出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關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責令退運。
第六條 經海關同意具保放行,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補交許可證,如屬于無證進出口,騙 取海關具保放行的,處沒收貨物或追繳貨物等值價款,如屬超期交驗的,處貨物等值百分之 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罰款。
第七條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主管部 門批準轉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其中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補領進 口許可證。不能補交進口許可證的,處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未經主管部門 批準擅自內銷的,沒收貨物或追繳內銷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并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百分 之三十以上罰款,或者應繳稅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罰款。
前款所涉及的料、件、成品、半成品,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的,按第八條規定 處理。
第八條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料、件和加工的 成品、半成品,轉為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按規定補領進口許可證,不能補交 進口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追繳內銷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并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罰款或者應繳稅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罰款。
第九條 故意采取分簽合同、分口岸或分批進口的方式,逃避許可證管理,證據確鑿的 ,視情節分別按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論處。
以維修為名進口汽車、家用電器等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零配件,直接組裝整車、整機證 據確鑿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對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進口高檔消費品或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 出口國家緊缺物資的,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對各級經貿管理部門違反規定的授權范圍或不按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規定 簽發的許可證,海關有權不予受理,有關貨物不準進口或出口。
第十二條 對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其他行為,由海關按本規定的原則和其他有 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列行為構成走私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 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頒布單位: 海關總署/對外經貿部
頒布日期: 890125
第二條 偽造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企圖蒙混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 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偽報進出口貨物品名、規格等,借以逃避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并處 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借以逃避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 或責令退運,不準出口,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將一般貿易項下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偽報為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或以其他名義進 口,借以逃避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 的罰款。
進口少報多進,出口少報多出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除沒收多進或多出的貨物(有溢短裝 規定的除外),并處有關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在非許可證管理商品中混藏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沒收許可證管理商品,并處有關貨物等 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第四條 涂改進口許可證品名、規格、數量、有效期等內容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 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涂改出口許可證品名、規格、數量、有效期等內 容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對非法冒用進出口許可證的,其進出口貨物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申報進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關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責令退 運,如按海關規定期限補交進口許可證的,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罰 款;申報出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關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責令退運。
第六條 經海關同意具保放行,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補交許可證,如屬于無證進出口,騙 取海關具保放行的,處沒收貨物或追繳貨物等值價款,如屬超期交驗的,處貨物等值百分之 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罰款。
第七條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主管部 門批準轉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其中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補領進 口許可證。不能補交進口許可證的,處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未經主管部門 批準擅自內銷的,沒收貨物或追繳內銷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并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百分 之三十以上罰款,或者應繳稅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罰款。
前款所涉及的料、件、成品、半成品,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的,按第八條規定 處理。
第八條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料、件和加工的 成品、半成品,轉為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按規定補領進口許可證,不能補交 進口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追繳內銷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并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罰款或者應繳稅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罰款。
第九條 故意采取分簽合同、分口岸或分批進口的方式,逃避許可證管理,證據確鑿的 ,視情節分別按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論處。
以維修為名進口汽車、家用電器等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零配件,直接組裝整車、整機證 據確鑿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對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進口高檔消費品或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 出口國家緊缺物資的,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對各級經貿管理部門違反規定的授權范圍或不按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規定 簽發的許可證,海關有權不予受理,有關貨物不準進口或出口。
第十二條 對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其他行為,由海關按本規定的原則和其他有 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列行為構成走私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 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頒布單位: 海關總署/對外經貿部
頒布日期: 890125

世界服裝鞋帽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世界服裝鞋帽網sjfzxm.com"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世界服裝鞋帽網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世界服裝鞋帽網sjfzxm.com",違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