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一些地區反映,對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問題需進一步明確。
經研究,現就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七)項中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一)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稅法規定應當自行納稅申報的其他情形的,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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