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辦發[2008]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
(三)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加強和完善工商行政執法,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13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統計、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法規司。
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
(三)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銷監督管理局。
擬訂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工作。
(六)市場規范管理司。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范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工作;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
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八)企業注冊局。
擬訂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工作;承擔規定范圍內的企業登記注冊工作,并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承擔全國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
擬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工作,并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十)廣告監督管理司。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注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承辦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雙重管理的有關事項;指導本系統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三)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涉及港澳臺的合作與交流事務;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0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承擔商標注冊與管理等行政職能,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等行政職能,其干部管理辦法不變;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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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疑難復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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