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國務院關于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的精神和有關規定,企業兼并破產工作已逐步展開,工作是有成績的。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城市和地區違反國發[1994]50號文件適用范圍實施企業破產的問題。國務院強調:國發[1994]59號文件中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只適用于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名單見附件)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非試點城市和地區的國有企業破產。只能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實施,即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必須用于按比例清償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非國有企業的破產,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為規范企業破產,鼓勵企業兼并,對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和轉換經營機制,現就試點城市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的組織協調工作。為加強對試點城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領導小組),由國家經貿委(組長)、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土地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并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參加。其中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試點城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協調;制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編制辦法;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審核省、區、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指導省、區、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區、市協調小組)的工作;制訂《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并監督執行。全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國家經貿委負責,有關部門要通過合作、協調一致,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省、區、市成立由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為組長,有關部門組成,并邀請省、區、市人大法工委、高級人民法院參加的省、區、市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地區試點城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審核試點城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制訂本省、區、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
試點城市成立由市經貿委(組長)、體改委、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債權銀行分行、勞動局、土地局、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并邀請市人大法工委、人民法院參加的試點城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企業兼并及進入破產程序前、終結后和職工再 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制訂本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負責制訂企業破產預案;組織實施企業兼并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監督、查處、糾正不規范的做法。
二、《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制訂與審批
各試點城市協調小組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主要債權銀行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兼并、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中國、省屬企業要由主管部門商國家經貿委及地方經貿委后提出》,按照下達的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制訂本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各債權銀行總行派人或總行授權當地分行參加計劃編制,財政部門、銀行要對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擬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準備金進行審核。
試點城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每年編制一次。試點城市要在11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本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報省、區協調小組;由省、區協調小組審核匯總后,在12月底以前報全國領導小組。全國領導小組在審核省、區、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基礎上,統籌研究制訂當年《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議,一般應于2月底以前下達?!度珖髽I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下達后,由全國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對各試點城市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落實。
各試點城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批準下達后,在執行中不得突破經過批準的計劃規模,需要在計劃規模內進行調整的,由省、區、市協調小組審核并匯總后,報全國領導小組審定。
各省、區、市和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每季度要向全國領導小組報告一次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每季度要向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報告一次呆、壞帳準備金核銷情況。
三、企業破產預案的制訂
各試點城市要依據《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由擬破產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向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提供制訂企業破產預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概況,會計報表及虧損情況說明,債權、債務狀況,資產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渠道及費用標準,擬核銷呆、壞帳準備金數額等。
試點城市協調小組制訂企業破產預案后,方可進入破產程序,并報省、區、市協調小組備案。主要債權銀行對企業破產預案有異議的,須提請省、區、市協調小組決定,同時將情況報全國領導小組備案。經省、區、市協調小組協調仍不能形成決議的,報全國領導小組決定。
四、資產評估機構資格及破產財產處置
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由破產清算組委托具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其中,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出讓合同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的,須由具有土地估價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后,并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資產評估及地價評估要努力降低評估費用,不得重復收取評估費用。凡確認有誤的,須承擔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企業破產財產應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轉讓。轉讓價格由市確定。
五、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推廣上海市實施再就業工程的經驗,結合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當地具體情況,從上到下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積極開拓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后即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標準不高于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機構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費、醫療費由所在試點城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具體支付辦法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工字[1996]226號)執行。
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職工的費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務。
六、簡化呆、壞帳核銷手續
因實施《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而形成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損失需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由各債權銀行總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用于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銀行呆、壞帳準備金總規模內審批并核銷。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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