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中國馳名商標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機構:1、人民(中級)法院;2、國家商標局;3、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據的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12月出臺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馳名商標的判定》“認定他人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應當視個案情況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的注冊情況;(6)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馳名商標的判定》第3.3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參考因素可由下列證據材料予以證明:(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網點分布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資料;(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的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5)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6)該商標在中國、國外及有關地區的注冊證明;(7)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曾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給予保護的相關文件,以及該商標被侵權或者假冒的情況;(8)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行業協會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其排名、廣告額統計等”
4、<<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序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序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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