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薪酬 需達最低工資
訊張某是一名懷揣夢想的大學生,前些日子畢業之后,被某公司招聘為文職員工。入職時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該公司每月發給張某工資500元。由于該公司規模很大,是張某一直以來向往的單位,所以雖然工資稍低,但是張某也并沒有計較便簽訂了合同。兩個月后,張某從同事處了解到,公司方面未能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于是張某便找到部門領導,要求增加工資并補發前兩月的報酬,但是領導以張某仍處在試用期,還不是正式職工為由不予增加和補發工資。而且由于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張某也同意了合同的條款,便應該執行合同的規定。張某對此表示了不理解,因此還與該公司發生了爭執。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為:勞動者與企業從訂立工資報酬權的行為。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顯示了相應的條款,但是由于這一約定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這一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張某有權依法要求公司補發其工資,如果公司拒絕張某的合理要求,張某可以就此問題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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