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該如何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有以下規定:
(1)應當計提折舊的車輛、器具、工具;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財政部確定的計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2)不得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提取維檢費的固定資產;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補提折舊。
(3)提取折舊的方法和依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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