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標識個數標準:對“件”的司法認定
案情
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間,被告人蔣某某從被告人丁某某處訂購附著有假冒振升鋁材注冊商標標識的塑料薄膜6000套,并對塑料薄膜進行分切包裝后轉賣給他人。檢察機關在指控中認定上述塑料薄膜上共計附著假冒振升鋁材注冊商標標識1836萬件。
2012年8月底,被告人蔣某某將其經營的印刷包裝有限公司轉讓給被告人王某某經營。被告人王某某在經營期間,同樣從被告人丁某某處訂購附著有假冒振升鋁材商注冊標標識的塑料薄膜1120套,并對塑料薄膜進行分切包裝后轉賣給他人。檢察機關在指控中認定上述塑料薄膜上共計附著假冒振升鋁材注冊商標標識342.72萬件。
分歧
本案爭議之處在于:對注冊商標標識個數的計算標準問題。第一種觀點認為一件注冊商標標識是指具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應當以一個完整的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的注冊商標圖樣為標準來計算件數;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一個完整的商品物體或者包裝為標準來計算注冊商標標識,因為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據此可知一個注冊商標標識可以包含多個商標圖樣,以商標個數來計算商標標識數會擴大處罰范圍。
評析
對于第一個爭議問題,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商標標識與商標的關系來看,兩者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商標只能通過商標標識來表現或為人們所認識,除此之外無其他外在表現形式,商標標識所表現的內容也只能是商標,其全部功能也僅僅限定于表現商標,除此之外無其他內容。在一張A4紙大小的紙質材料上印制一個5cm2大小的商標,而除此之外材料上還印有若干個非商標圖形、文字等,那么這塊表現商標的5cm2大小的材料部分即是一個商標標識,而不論整張材料上的其他部分的內容。如果在這張材料上的其他部分印制的是若干個相同的商標,同樣也不會影響認定這塊表現商標的5cm2大小的材料部分即是一個商標標識。以此類推,如果在這張材料上印制若干個5cm2大小的相同商標,那么每個表現商標的5cm2大小的材料部分都是一個商標標識。
2、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將標有一個完整商標圖樣的標識即認定為一件商標標識在法條“文義射程”之內,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符合人們的通常理解習慣。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是對“一份標識”的修飾、限定,依據一般人通常的理解習慣,這個定語可以被理解為只要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不論標含的完整商標圖樣是只有一個還是更多。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標有一個完整商標圖樣的,就可以被認定為一件商標標識,這一點認識符合法條所包含的可能意思之內,沒有人為擴大。
3、如果對解釋的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理解為既可以將標有一個完整商標圖樣的標識認定為一件商標標識,也可以將標有一個以上的完整商標圖樣的標識認定為一件商標標識,也就是說一個商標標識可以包含多個商標,那么在這一前提下如何確定商標標識的計數標準存在諸多困難。目前理論界對此存在三種主要觀點,有的提出應當以商品件數來計算(商品計件論),有的提出以獨立載體的個數來計算(獨立載體論),有的則認為應當以完整包裝個數來計算(完整包裝論),但是各自都存在適用缺陷,對于在案發時還沒有實際使用到商品之上的情形,無從依據商品件數計算商標標識;以獨立載體的個數來計算商標標識,什么是獨立載體難以明確;以完整包裝個數來計算商標標識,將無法打擊單獨生產、銷售內包裝或者外包裝者,不當抑制刑法功能的發揮。因此,上述三種觀點非但不能有助司法適用的統一規范,反而使得問題復雜化。
4、從打擊犯罪的司法實踐來看,確定以一個完整的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的注冊商標圖樣為標準來計算件數,有利于司法實踐操作,確保同罪同罰。刑法規定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之間存在吸收犯的關系,但是由于分則的具體規定,兩者之間又具有獨立性,是分別獨立的兩個罪。據此,對前者的偵查、起訴、審判,并不以后者的追訴為前提條件。但是如果以商品件數為標準來計算商標標識,勢必導致對前者的司法認定依賴于對后者的查處,甚至有時會導致同罪不同罰的尷尬情形出現。比如本案中附著有假冒振升鋁材注冊商標標識的塑料薄膜,商品造假者從商標標識制售者處購買了這種塑料薄膜之后,要根據假冒鋁材的規格大小、形狀裁剪塑料薄膜,再采用電鍍方法將塑料薄膜覆于假冒鋁材之上。如果商品造假者A從商標標識制售者B處購買了這種塑料薄膜60000 m2,使用在小型鋁材之上,每單位鋁材覆膜0.6m2,共計假冒鋁材100000單位,那么以商品件數計算商標標識數,則B銷售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100000件,構成情節特別嚴重;而商品造假者C同樣從商標標識制售者B處購買了這種塑料薄膜60000 m2,使用在大型鋁材之上,每單位鋁材覆膜1.2m2,共計假冒鋁材50000單位,那么以商品件數計算商標標識數,則B銷售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50000件,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又如,商品造假者D從商標標識制售者B處購買了這種塑料薄膜60000 m2,使用在特大型鋁材之上,每單位鋁材覆膜6m2,共計假冒鋁材10000單位,那么以商品件數計算商標標識數,則B銷售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10000件,不構成犯罪。
因此,本案應當以一個完整的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的注冊商標圖樣為標準來計算商標標識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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