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內國財產交易安全和秩序的注重不夠
各國適用的一般規則是,準據法的改變不影響先前所取得的合法權利,但是,依照先前的所在地法所取得的權利要受到后來的所在地法的限制和約束。]比如,委內瑞拉1998年《關于國際私法的法令》第28條規定:“動產的轉移不影響已依照前法規定有效取得的權利。但此種權利僅在其滿足新所在地法規定的要件時方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又如,德國《民法典施行法》(2010年文本)第43條第2款規定:“如已設定權利的物進入其他國家,則該權利的行使不得與該國的法律制度相抵觸。”
上述做法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它涉及對外國資產進行國有化和征用后,該財產在國外被人起訴后,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例如,我國對某一外資公司的財產進行國有化后,我國某一國有公司將該國有化的財產通過貿易轉移到國外,該財產的原所有人主張對該財產的權利,這固然可以用國有化具有域外效力來對抗,但是,如果該財產相關的善意第三人也主張對該財產的權利,顯然這種對抗站不住腳?!斗蛇m用法》對此未作規定,很有必要予以補充。這方面,可以參考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建議稿》第44條第3款:“動產被轉移到另一國家時,先前取得的物權不得違反該國法律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這種規定既考慮到了動產既得權的保護問題,又對此作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護后來處置該動產的善意第三人利益,因而可以達到用立法來平衡各種社會關系和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目的。
同時,這還涉及對我國流失海外文化財產的追索問題?!斗蛇m用法》第37條中只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該條規定僅可適用于一般意義的動產物權糾紛,不能適用于被盜文物的原始所有人和善意購買人有關所有權的糾紛。如果不加以完善,適用這一規定的結果將為被盜文物的跨國非法流轉大開方便之門。原因在于,一旦出現被盜文物跨國所有權糾紛,而國內的文物原始所有人在我國法院以國外的購買人為對象提起文物返還之訴,由于我國的文物原始所有人沒有參與不法分子與購買人的移轉該被盜文物的所有權交易中,因而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根本無法決定該被盜文物所有權移轉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在這一情形下第37條的規定也就無法適用;在第二種情形下,由于不法之徒在選擇交易地點時已作精心挑選,又加之文物交易的重要渠道拍賣行把關不嚴,往往使購買人依交易所在地法可獲得有效的所有權,依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我國法院往往會再次確認購買人的所有權,而文物原始所有人的權利根本得不到保護。
這方面的建議規定,亦可以參考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建議稿》第45條:“文化財產所有權,適用原屬國法律。原屬國法律缺乏對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可以適用發現文化財產所在地法律。”我國于1996年簽署了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并聲明保留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文物的追索權,但需要國內法明確如何進行追索。上述建議規定可以根據我國國內法(文化財產的原屬國法律)進行追索,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文化財產即使被非法轉移到境外后,境外買受人依據境外法律所取得的所有權也要受到我國法律的限制,同時根據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對文化財產的善意持有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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