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集體合同具有下列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第一,簽訂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第二,簽訂集體合同是事法的法律行為;第三,集體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第四,集體合同是當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產生的,是獨立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這間在自主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第五,集體合同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為確立、變更、終止集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集體合同除具備上述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同時還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集體合同有特定的當事人,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一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集體合同當事人的特定性,是勞動法調整的集體合同區別于民法、經濟法調整的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
但是,正如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一樣,集體合同當事人的資格或身份,不能作為單一的區分合同類型的標準,它只是集體合同成立的一個條件。它與集體合同的其他特征同時并存才作為特征而存在。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之間訂立的合同,有集體合同,也有其他類型的合同,如以出賣財產所有權為主要特征的買賣合同等,就是一般的民事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協議。首先,從集體合同的內容看,主要反映生產過程中的勞動關系。集體合同所規定的標準條件,主要是勞動條件,如工資標準、安全衛生、生活福利等。集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不論是當事人雙方共同承擔的一般性義務,還是各自承擔的特殊義務,都具有勞動的性質。其次,從當事人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看,企業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勞動組織,鞏固勞動紀律,減少勞動糾紛,發揮職工的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工會與職工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可見,集體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準則。
第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集體合同,既受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又受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當事人在訂立集體合同時,必須執行國家的宏觀調控計劃。集體合同的這一特征,是我國社會主義集體合同與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同時也是我國集體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經濟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
第四,當事人雙方義務性質不同,是集體合同區別于其他類型的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從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義務的關聯性看,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義務的合同。集體合同規定由企業承擔的義務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不履行義務,責任人就要負法律責任。而企業工會代表全體職工所承擔的義務,則具有道義和社會的性質,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輿論的力量。
第五,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締結集體合同是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集體合同只有作成書面形式,并依法經過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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