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正案:流產休假天數增加
近日,記者從市衛生計生委獲悉,《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近日公布實施。修改后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哪些新變化?新《條例》是如何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的?請關注記者來自市衛生計生委的權威解讀——
單獨再婚夫妻可生一個“感情孩”
為了回應社會呼聲、維系再婚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有關文件,有條件地允許“單獨”再婚家庭再生育一個“感情孩”的時機已經成熟。為此,新《條例》對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對于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家庭,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遼寧省不設生育間隔限制
取消原《條例》中關于“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限制。《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遼寧省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復函》明確同意遼寧省不設生育間隔,新《條例》對此給予具體落實。生育間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條件的夫妻,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自主決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時間。另外對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且均為農民的同胞兄弟照顧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政策延伸到城市,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城鄉一體化的趨勢和對城鎮中這部分人群人性化的照顧。
切實保護農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新《條例》新增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沒有再生育子女的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繼續享受原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3年內(即生育政策過渡期)可以繼續享受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把是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作為適用生育政策的認定標志,以切實保護農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不影響申請“低保”
新《條例》增加了有關對于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內容,以引導社會多方面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給予關心幫助。規定了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并規定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規定發放的這兩項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明確了對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由當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可以多領了
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并提高了標準,將發放年限從截止至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準修改為“不低于10元”。為體現公平,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發放擴大范圍。為了解決無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達到退休年齡后難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問題,修正案增加一項規定,即在獨生子女父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后,按照有單位人員標準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為確保農村的獨生子女父母能夠真正領取到獎勵費,取消了原《條例》中“或者給予相應待遇”的規定。
符合規定生二孩也可以多休假
為倡導按政策生育,新《條例》規定了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并且晚育的職工,享受原來只給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晚育假(增加60天)和男方護理假(15天)的政策,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根據2012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正案規定了“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較原《條例》的休假天數有所增加。
符合規定沒辦手續生二孩的不需再受“罰”了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但未辦理批準手續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0.5倍的標準繳納”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條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齡未滿26周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的規定,旨在減少當事人符合再生育條件而沒有辦理手續的負擔,同時,根據取消生育間隔限制的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也隨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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