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性臨時用工也構成勞動關系
2014年9月7日,李某從山東某包裝有限公司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李某的親屬多次找到包裝公司要求工傷待遇。公司稱,李某在公司為季節性臨時雇工,僅工作了3個多月,沒有簽訂用工合同,也沒有建立長期勞動關系,不同意支付工傷待遇。李某的親屬遂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要求確認李某生前與包裝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李某生前在公司從事拉包工作,其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又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15號)中規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根據上述規定,單位與季節性臨時用工可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仲裁委最終裁定,李某生前與包裝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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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臨近,山東臨沂的蒜商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2014年11月,韓國政府通過招標,進口了臨沂產的大蒜2200噸。在經過收貨方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質檢合格后,貨物被發往韓國釜山,但到達港口后,韓國農管所卻以“重斑點超標”為由,將貨物全部退回中國。
2200噸大蒜漂洋過海兜了一圈又回來,致使中國企業遭受重大損失。正當人們關注誰該為此擔責時,韓國方面回應:去世貿組織告我們吧!
要不要去世貿組織告?怎么告?中國企業有他們自己的選擇。然而,此次大蒜風波引出的“洋官司”話題,值得關注與重視。近年來,我國企業遭遇的“洋官司”不少,可以說,貿易摩擦與我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及最大貨物貿易國的進程如影隨形。還沒有做好充分準備的中國企業,面臨突如其來的民商事法律糾紛,往往束手無策。梳理這些年我們遭遇的“洋官司”,中國企業勝訴的有之,但敗訴的更多。無論勝敗,通過國際仲裁、訴訟的維權成本之高、難度之大、勝算之微,令人咋舌。
一方面,企業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的準備不足,面臨人才匱乏、經驗匱乏的困境;另一方面,當企業做好打“洋官司”的準備時,才發現諸多國際法律規則對自己是如此不利。
長期以來,在國際舞臺上,能夠熟練使用外語、掌握國際法律規則、維護國家利益的高端法律人才十分匱乏,不僅在國際法律規則制定時缺乏話語權,在面對國際糾紛時也缺乏大批能挺身而出的專業團隊。
與此同時,政府和社會組織也缺乏國際思維和責任擔當。廈門海事法院院長黃勇民介紹,中國船廠在與外方簽訂造船合同時,九成以上選擇“倫敦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機構,然而,近年來中國船廠在“倫敦仲裁”的案件幾乎全軍覆沒。個中原因耐人尋味。為什么不選擇在國內仲裁呢?很重要的原因是,國內仲裁機構沒有拿出一份像樣的以國內仲裁為要素的格式合同供企業選用。
伴隨著中國經濟發展與和平崛起,伴隨著更多中國企業走出國門、走向深藍,我國不僅急需培養一大批能夠代表中國從事國際法律規則制定、實施及糾紛解決的人才,還急需把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盤子里去謀劃考慮。
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必須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培養國際法律人才、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盡快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新格局,才能換來與我國國際地位相匹配的國際法治環境,從而更好服務于國內改革發展,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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