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遇車禍不幸身亡 是否與駕校存在勞動關系起爭議
2016年4月,駐馬店市民崔躍被該市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聘用,成為一名教練員。然而,工作一個多月,崔躍就在一次車禍中不幸身亡。因駕校不承認與崔躍存在勞動關系,其家屬一怒之下走上法律維權之路。
2016年5月1日,崔躍下班后和單位兩名工作人員及3名學員在公司食堂處飲酒,晚上10時多,崔躍駕駛摩托車送其中兩名學員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因崔躍自身存在過錯,并不具備申請工傷的要素,所以他的家屬也沒向公司提出這方面的要求。喪事辦完后,崔躍的妻子李寧找到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希望公司能為丈夫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并補償一些損失。崔躍生前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負責人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而拒絕了李寧提出的要求。
對此,李寧十分不滿,于2016年5月27日向駐馬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仲裁委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駐勞人仲案字[2016]13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崔躍自2016年4月起至2016年5月1日與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為崔躍繳納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1日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不含個人繳納部分,具體數額由經辦機構計算)。因仲裁機構沒有滿足李寧提出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等要求,其在法定期間向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近日,驛城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辯稱,事故后公司共拿出5萬元用于崔躍的搶救和喪葬費,即使法院判決原告請求補繳保險的訴訟請求成立,這筆費用也應予以扣除,公司不應再向原告支付其他費用。審理后,驛城區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崔躍與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故雙方勞動關系成立。關于是否由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因未與崔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崔躍僅在公司工作一個月,該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安泰公司未為崔躍繳納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行為違法,但因崔躍已死亡,再補繳社會保險已無依據與可能性,故對李寧的這項請求也不予支持。另外,經濟補償是法律規定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造成勞動者暫時失業的一種補償,崔躍是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驛城區法院當庭作出(2016)豫1702民初6012號之判決:崔躍與被告駐馬店市安泰駕駛員服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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