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企業稅收籌劃的操作陷阱
作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輕信理論說教。目前關于稅收籌劃的論述或與此類似的書籍不少,但能夠實際運用的不多,因為這些說教或論述,往往略去了達到稅收籌劃目標的許多前提條件和環境,渲染的是一種籌劃氣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稅定式》一書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講述的是1994年稅制改革前的稅率表及有關規定。有一本名為《企業節稅規劃策略與案例》的書有100多頁直接抄襲臺灣出版的相關論著,“中華民國”這樣的字樣竟堂而皇之出現數次,令人瞠目結舌。稅收籌劃決策關系到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營銷、管理等所有活動,具有整體影響作用。只有滿足特定的條件,稅收籌劃才能成功。單純地為少繳稅款而籌劃,必然會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稅法規定企業負債利息允許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扣除,在理論上一般認為負債融資對企業具有節稅效應,有利于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可以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然而,在事實上負債融資的上述效應,只有在負債成本低于息稅前的投資收益時才具有實際意義。當負債成本超過息稅前的投資收益時,負債融資就會呈現出負的杠桿效應,這時權益資本收益率會隨著負債額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隨著企業的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也必然隨之增加,所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如不把企業各種目標聯系起來考慮,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有可能會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最終揀了芝麻,丟了西瓜。
2、忽視籌劃成本。任何稅收籌劃都有成本(即機會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減輕稅負的同時,也會有相關成本支出。如企業運用轉讓定價方式減輕稅收負擔,就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在低稅區或國際避稅地設立機構;在稅收籌劃前進行必要的稅務咨詢,甚至需要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為其策劃等。又如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將一般納稅人身份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就會因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喪失一部分客戶。
再如重新選擇折舊計提方法和存貨評價方式等,也要花費相應的成本。總之,在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斷在經濟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則,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3、割裂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每一種稅看起來是獨立的,有單獨的條例和實施細則,而事實上它們通過經濟行為這一載體,有著或多或少的內在聯系。關于這一點,通過企業所得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簡單計算公式可以直觀地看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等-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當我們對公式中涉及的流轉稅進行籌劃時,只有當減少的流轉稅的稅負高于企業所得稅稅負時,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才能達到。否則就有可能經過籌劃少交了某些流轉稅,而最后可能繳了更多的企業所得稅。
4、輕視稅務部門的反籌劃能力。盡管我國稅務部門經過近幾年的努力,人員素質有所提高,裝備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對于納稅人而言,仍然存在業務素質倒掛的現象,正是這一倒掛現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稅收籌劃理解為高水平的財務造假,通過造假大肆進行偷稅、漏稅和騙稅。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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