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發放通信補貼的方法
現金發放通信補貼形式是企業根據不同崗位工作需求,測算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手機費支出后按定額現金發放,不需要員工提供發票。
以現金發放通信補貼需要考慮的問題之一是其屬于工資、薪金支出范疇還是職工福利費范疇。與此相關的政策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上述稅務與財務法規都對職工福利費的范圍進行了正列舉。從稅務規定看,通信補貼沒有在列舉的范圍之內,并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如果發放,應視為工資、薪金;從財務規定看,通信補貼按貨幣化改革與否進行不同處理,以現金發放的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因此,對于以現金發放的通信補貼,應將其納入工資、薪金總額核算。
在這種情況下,關于其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相關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如果沒有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則難以被認定為“合理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
此外,還應考慮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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