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均衡利益關系的契約裝置
由于企業的要素所有者眾多,必然導致各所有者的價值取向相互沖突,同一類型的要素所有者內部的主體之間的價值取向可能都不一致,這種為了彌補企業的不完備性而構建的、由全體要素所有者共同參與的內部控制體系是否能夠滿足要素所有者效用最大化原則呢?是否具有實際效率呢?即內部控制體系是否能保護、平衡以及協調要素所有者的正當利益及價值取向,這是無法回避的問題。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回答以下問題:(1)在動態發展的企業中,能否識別關鍵的資源要素投入主體;(2)對關鍵的資源要素投入主體負責,可能導致對其他主體都不說明責任;(3)相關的資源要素投入主體可能通過相對完備的企業保護,股東相對則不能。這些都是目前現代企業理論研究中的薄弱環節,本文認為,在引入資源結構理論后,以上問題基本上都能得到相對緩解。
誠如前文,不同資源要素投入主體在內部控制中的定位不同,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的權力的根本來源就是全體要素投入主體在聯合生產過程中投入的要素,誰掌握了對企業生存、發展至關重要的“關鍵性要素”,誰就應該掌握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對于企業目前來說,生產中的邊際貢獻率越高、黏合性越大的資源要素擁有主體就是最為關鍵的資源要素投人主體。那么內部控制體系就會首先保護該關鍵資源要素投入主體的產權利益,如果不能首先保護其合法利益,無疑該資源要素擁有主體將會退出企業,使企業持續價值創造成為不可能。如果關鍵的資源投入主體利益得到了保護,此時其他要素投入主體也會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關鍵主體攫取而積極參與到內部控制中來,對關鍵的要素投入主體進行監督和控制。隨著時間的變化,對企業目前是關鍵的資源也會變為相對不關鍵、不稀缺,最后可能淪為相對富余的資源。我們認為,理解內部控制體系必須把握時間因素,提升到動態發展的高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異常關鍵的。
由上分析可見,內部控制體系的根本功用在于:在資源稀缺性動態變化、競爭激烈的企業環境中,如何來設定內部控制主體的行為規則,如何來調整內部控制主體的行為規范,以致于企業的各種經濟活動能夠順利地進行,以致于激勵與約束企業內部經濟交易中的各種行為,減少不確定性,節約交易成本。從這一意義上說,內部控制就是企業內部各個控制主體之間為實現作為專業化結果的交換收益,因而使其財富最大化而作出的合約安排,其本質屬性是一種持續均衡利益關系的契約裝置。也就是說,內部控制的合約關系規定了每個控制主體在交易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界定了控制主體在交易關系中可以做什么與不可以做什么,誰違反了這些規則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或補償,以及衡量控制主體是否違反這些規則的標準。
內部控制是基于企業內部產權契約衍生的私人合約的一部分,由于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契約是不完備的,致使內部控制的演化呈現出“點狀均衡”。㈣即在內部控制制定或修訂的那一時刻,內部控制是靜態的相對完備的。之后,隨著情勢的變化,內部控制就呈現滯后性而顯示出動態的不完備性。在估計修訂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再進行修訂,從而又呈現出相對的完備性,如此往復不止。這就意味著,作為處于這個過程中的我們,只能追求其相對真理性的認識(因為絕對真理性認識是一個沒有終點的過程)。同時,由于制度的自增強機制,使得制度的演進具有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進而在企業系統內部形成內生性制度安排機制及治理結構。于是,“點”狀內部控制的持續不斷,就形成內部控制的動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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