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簽訂的合同、對賬單、欠條具有證據效力
案例:一經銷商拖欠某集團子公司貨款20多萬元,因其所在地距離該子公司較遠,平日往來的對賬單等均是以傳真方式簽訂。后該經銷商多次拒絕償還貨款,該公司無奈之下將其告上法庭,誰知該經銷商收到應訴通知書后對業務員出言不遜:愛告你告去,我問過律師,你沒證據證明我欠你的錢。幸好該公司留有該經銷商授權司機拉貨的委托書,并實地拍攝了經銷商店鋪的存貨,結合送貨單及司機的證人證言,最終贏了官司。
分析: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通常需要結合其它證據來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僅有傳真件是無法作為證據使用的,因為傳真件極易偽造,也不容易保存。
飼料企業的經銷商多數是農村的個體戶,發傳真時就到鎮上找傳真機,這樣一來連傳真件上的發送號碼都和經銷商無關了。對賬單、欠條是證明客戶欠款數額的關鍵證據,所以建議業務員不要怕山高路遠,一定要讓欠款人當面簽字,以免讓想逃債的人鉆了空子,比起這20多萬元,幾百元的路橋費只是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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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飼料企業與經銷商李某簽訂銷售合同,合同中“獎勵”一條寫到:“銷量400噸,獎勵50元/噸”。李某當年完成了380噸,年終結算時卻出現了問題,李某要求企業結算折扣后再結清所欠貨款,而企業則認為李某當年并未完成400噸的銷售任務,也未付清欠款,故不予結算,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分析:外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其頁數通常在10頁以上,合同中對每一個概念都會進行嚴格的界定,對每一種合同行為都會進行精確的表述,因為在高度法治的國家市場經濟中,合同的條款就是交易雙方要遵守的準則,即便是一個簡單的買賣合同,合同雙方也會不厭其煩地商定細節。
而國內,尤其是農村則沒有這種重視合同的傳統,許多經銷商在與企業發生爭議的時候會說“我們當初是這么說的”、“你當初是這樣答應我的”,如本案中“銷量400噸,獎勵50元/噸”的表述,對完成400噸的銷量是否獎勵的前提,就可以有兩種理解,對付清貨款是否是結算獎勵的前提,也未作約定。
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就可能判決合同雙方存在重大誤解,或對有爭議的合同條款作出不利于企業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的解釋。所以,我們在擬定合同時,準確全面的表述應放在第一,文字簡練放在第二,對折扣、獎勵、違約責任等尤其容易產生爭議的條款,不妨多寫幾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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