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說法:逼職工“主動辭職”要付出代價
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在辭退勞動者時逃避法律責任,采取給勞動者放長假、將勞動者換崗、擅自提高工作標準等方式,迫使勞動者因熬不住而“主動辭職”,即“隱性辭退”。實際上,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法維權,用人單位必須為“隱性辭退”這種“逼”職工辭職的行為付出代價。
案例:樊麗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為3500元。但僅過了半年,公司因經營項目減少,遂推出“改革”:員工每月只發一半工資。同時還下發了具體但卻難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麗等員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則連生活費也無法保障。
點評:一方面,公司擅自縮減工資的做法,必須征得員工同意。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公司向員工設定難于完成的考核方案的做法,其實質就是變相克扣員工工資。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就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總和1至5倍的賠償金。
案例:婁萍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為4000元。2011年1月,該公司的樓盤銷售量出現了大幅滑坡,遂打算辭退員工,但礙于高額經濟補償便采取了“隱性辭退”:讓婁萍待崗,每月發600元生活費。最終,婁萍被迫辭職。
點評:用人單位雖可讓婁萍待崗,但不能讓其工資“縮水”。《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無條件地向員工發放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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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三伏天高溫持續,防暑降溫費不能因氣溫低、下雨天被打折或扣發。
省住建廳提醒,防暑降溫費發放的標準是時間而不是溫度,而高溫津貼就要看條件了。防暑降溫費執行時間為6月15日至9月15日(陜北地區執行時間為6月15日至8月15日),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高溫津貼則是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10元,各類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據悉,防暑降溫費人人都有,高溫津貼必須符合氣溫條件。如果勞動者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不但可享受防暑降溫費還可領取高溫津貼。
省住建廳提醒廣大農民工朋友: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防暑降溫飲料和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夜班也可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是多少,跟是否上夜班無關。如果員工上夜班期間的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就應該得到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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