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鑒定引爭議 維權到底怎么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杜豫蘇擔任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陜煤陳家山煤礦訴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認定”案。
庭審現場,行政案件審理依法有序進行,先是核驗上訴人、被上訴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情況,隨后依法進行了案情陳述、爭議確認、舉證質證。訴訟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質證與辯論。
案件中,原告是銅川陳家山煤礦,被告是陜西省人社廳。陳家山煤礦與第三人蔚某于2010年8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2014年5月17日,第三人蔚某被安排至原告425卸壓巷井下工作。工作期間,第三人被工友董某等發現其趴在風筒上,遂喊人救助。后第三人被送往銅川礦務局中心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破入腦室。
2014年11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審查后于次年1月21日受理。經調查核實,被告陜西省人社廳認為,第三人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遂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編號2015-M14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后被告向原告和第三人送達了該決定書。
一審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和第三人具有勞動關系,第三人受原告指派赴井下工作,在從事工作期間趴倒在風筒上,原告陳家山煤礦對此事實亦予認可。
本案爭議焦點有兩點:其一,第三人蔚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受到的傷害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原告陳家山煤礦主張第三人蔚某系自身疾病原因導致其倒在工作崗位上,不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原告所舉的證據,包括其職工董某等人的證言均不能證明蔚某所受之傷害系其自身疾病所致。被告陜西省人社廳依據第三人蔚某的申請和自述,認定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所受之傷害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其二,原告陳家山煤礦主張被告在調查取證時僅有一名工作人員,且在調查取證當日即作出行政行為系程序違法。早在2005年8月,被告陜西省人社廳即印發文件,明確規定在陜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協助被告辦理其集團公司內部各單位工傷事故調查等工作。2015年3月20日,陜西省人社廳工作人員會同該公司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工作人員張家為共同調查第三人蔚某受傷情況,并作出工傷認定并無不妥,不存在違反正當程序的情形,故原告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根據第三人的申請,依法受理、審查和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陜西陜煤銅川礦業有限公司陳家山煤礦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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