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私自兼職若單位勸阻無效可解除合同
顏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職,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時,月薪2800元。顏某租住的小區幼兒園有一份門房值夜班的工作,顏某覺得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時間不沖突,于是接了下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顏某兼職的事情,認為顏某晚上值班會影響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發出書面通知,責令顏某一周內辭去兼職工作,否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顏某認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時間做兼職,根本沒有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沒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一周后,公司解除了與顏某的勞動合同。顏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顏某未經單位許可,私自兼職,也許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書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顏某執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仲裁委于是裁決駁回了顏某的訴求。
相關鏈接:
某公司欲與長期病休職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39條第7項規定: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那么,該公司在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其超過病休6個月的時間,是否計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呢?
評析:《修正草案》中對于病假超過6個月不計算為本單位工齡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制實施前,在很多企業被貫徹實施。但是,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工齡與本企業的工作年限已經予以區分,而工作年限又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受3到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情形下還可以延長,《勞動法》又加強了對醫療期勞動者的保護,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即使休病假超過6個月,只要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也應包括在經濟補償計算年限內。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