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公司組織休閑活動不屬工作
員工在參加了公司組織的中秋燒烤活動后因身體不適回到家后48小時內死亡,這算工傷嗎?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嗎?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案件,死者小王的家屬將作出非工傷認定的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依法撤銷作出的“非工傷認定書”,并依法認定小王死亡屬于工傷。
小王是蘇州一家公司的員工,2015年9月,小王報名參加了公司組織的在某生態園舉行的中秋燒烤活動。活動當天11點左右,小王感覺身體不適先行乘公交車離開,返回單位取電瓶車并于12點30分左右離開單位回家。后被家人發現昏迷不醒,晚上7點30分左右小王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醫院診斷,小王在送往醫院前就已死亡。事后,小王所在的公司為小王申報了工傷,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核實后,于同年10月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小王的死亡不視同工傷。小王的家人不服,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今年年初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小王家人不服,于是向姑蘇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小王系回家休息后發生昏迷、送醫院搶救被診斷為院前死亡,亦不符合上述視同工傷的規定。被告經審查作出不視同工傷的認定,并無不當。原告方將小王參加活動視為正常出勤,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法條規定不符。綜上,法院認為,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方要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釋法
參加公司組織休閑活動不屬工作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王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項視同工傷的規定未對導致職工死亡的疾病種類及成因進行限定,但強調疾病必須發作于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此處的工作時間是指職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的時間,而工作崗位是指職工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處的由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位置、地點。
本案死亡職工小王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中秋燒烤活動中因感身體不適而先行回家休息,在家中被發現昏迷不醒,再送醫搶救被診斷為院前死亡。中秋燒烤活動從其性質來說,屬于用人單位組織的不含指派職工完成工作任務的娛樂休閑活動,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或遵從用人單位安排的與工作存在直接關系的事項之間并無關聯,職工參加該活動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同時,該項視同工傷的規定要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立即施救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