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是否含社保費和公積金
我企業是民政福利企業,請問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因此,該單位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包含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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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以前年度稅金所發生的罰款、滯納金是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還是計入繳稅當期的“營業外支出”科目?
答:參照以下規定,補繳以前年度稅金發生的罰款、滯納金可以計入補繳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
《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0年第一期,總第四期)問題1.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為承擔或繳納稅款及相應罰金、滯納金的,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的核算。對于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的,如果屬于前期差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調整以前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否則,應計入補繳稅款當期的損益。因補繳稅款應支付的罰金和滯納金,應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上市公司繳納或承擔的稅款,上市公司取得股東代繳或承擔的稅款、罰金、滯納金等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近日,稅務稽查人員在對某有限公司開展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14年5月,由于資金緊張,向公司股東借款。協議約定,企業按照同期銀行利率向個人借款一年,到期還本付息。2015年5月由于企業資金依舊緊張,便與股東協商延遲半年支付借款本息。該企業在賬務處理時,按季將應付利息計入股東個人往來賬戶,但是,在計提應付未付利息時卻沒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而財務人員則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應該是在支付個人利息所得時再扣繳,預提尚未支付的利息可以暫時不扣繳。
稅務分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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