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輔導: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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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欠缺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6.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7.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8.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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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據多欄式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登記總賬的情況下,賬務處理可有如下兩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后的收、付款憑證逐日逐筆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入日記賬和支出日記賬,每日應將支出日記賬當日支出合計數,轉記入收入日記賬中支出合計欄中,以結算當日賬面余額。會計人員應對多欄式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記錄加強檢查監督,并負責于月末根據多欄式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各專欄的合計數,分別登記總賬有關賬戶。
第二種做法:另外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出納登記簿,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后的收、付款憑證逐日逐筆登記,以便逐筆掌握庫存現金收付情況,及時同銀行核對收付款項;然后將收、付款憑證交由會計人員據以逐日匯總登記多欄式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于月末根據多欄式日記賬登記總賬。出納登記簿與多欄式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要相互核對。 考試@大編注
上述第一種做法可以簡化核算工作,第二種做法可以加強內部牽制。總之,采用多欄式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可以減少收款憑證的匯總編制手續,簡化總賬登記工作,而且可以清晰地反映賬戶的對應關系,了解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款項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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