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銀行匯票的退款
匯款單位因匯票超過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沒有使用匯票款項時,可以分別情況向簽發銀行申請退款:
(1)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匯款單位要求簽發銀行退款時,應當備函向簽發銀行說明原因,并將未用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交回匯票簽發銀行辦理退款。銀行將“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和銀行留存的銀行匯票“卡片聯”核對無誤后辦理退款手續,將匯款金額劃入匯款單位賬戶。
(2)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匯款單位要求簽發銀行退款時,應將未用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交回匯票簽發銀行,同時向銀行交驗申請退款單位的有關證件,經銀行審核后辦理退款。
(3)匯款單位因“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缺少其中一聯而不能在兌付銀行辦理兌付,而向簽發銀行申請退款時,應將剩余的一聯退給匯票簽發銀行并備函說明短缺其中一聯的原因,經簽發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退款手續。
匯款單位辦理退款手續,應等到銀行轉回的銀行匯票第四聯“多余款收賬通知聯”后,財務部門才能根據“多余金額”(此多余金額等于原匯款金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例:大圣公司因故向銀行辦理退票手續后,4月14日收到銀行匯票“多余款收賬通知聯”,列明“多余金額”為100000元。財務部門據此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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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銀行匯票時,經過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將予以拒付:
(1)偽造、變造(憑證、印章、壓數機)的銀行匯票;
(2)非總行統一印制的全國通用的銀行匯票;
(3)超過付款期的銀行匯票;
(4)缺匯票聯或解訖通知聯的銀行匯票;
(5)匯票背書不完整、不連續的;
(8)涂改、更改匯票簽發日期、收款人、匯款大寫金額;
(7)已經銀行掛失、止付的現金銀行匯票;
(8)匯票殘損、污染嚴重無法辯認的。
對拒付的匯票銀行將退還給持票人。對偽造、變造以及涂改的匯票,銀行除了拒付以外,還將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持票人不慎遺失了銀行匯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l)如果遺失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向簽發銀行或兌付銀行請求掛失止付。申請掛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以用匯票委托書代替),并在憑證備注欄內寫明“匯票掛失”字樣。如果在銀行受理掛失以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以前,匯票金額已彼人冒領的,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一旦發現匯票遺失,應盡快申請掛失,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2)如果遺失了注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范。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后;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3)如果遺失了填明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員姓名的匯票,不能到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兌付行和簽發行都不予協助防范。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認真保管好匯票,切忽遺失。銀行匯票遺失后,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實沒有發生什么問題的,可以由匯款人寫出書面證明,說明情況,到簽發銀行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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