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中成本類特殊事項會計處理
對于納稅人來說,卻總會有一些新問題亟待解決。因此,針對納稅人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涉及成本的一些特殊事項,現在就相關的稅務處理做一梳理和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企業高管境外考察費是否屬于工會經費?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的規定,高管境外考察費不能擠占職工教育經費。因此,高管境外考察費不能算在職工教育經費內。那么,是不是可以全額扣除或不能全額扣除呢?這主要看該境外考察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如果能夠證明有關就可以全額扣除,否則視為個人支出不得扣除。
法規依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
2.雇主責任險可否在稅前扣除?
雇主責任險在保險的險種內屬于財產保險,但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財務保險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雇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于為被保險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該險種應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法規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
3.只給部分員工繳納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是否可以按標準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可以按標準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必須是全體員工都有的,只給部分員工繳納不允許稅前扣除。
法規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4.掛證人員(使用資質)的社保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給掛證人員繳納社保,但不發工資,也不扣繳個稅,掛證人員也不為公司工作,那么該人員不屬于公司的職工,其已繳納的社保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法規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
5.企業與另一企業發生合同糾紛,上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書要求對方開具發票,但對方不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將法院判決書確認為合法有效憑證?
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院出具終止執行書,說明沒有辦法再取得發票,可以將法院判決書和終止執行書作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二是如果法院未出具終止執行書,因為是否能取得發票還未確定,而稅法需要確定性,需要按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稅前扣除金額。因此,沒有法院終止執行書證明的,法院判決書不能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法規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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