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細化差旅住宿費標準 做好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印發《江西省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外省及其所轄市縣出差住宿費標準明細表》,九江市迅速貫徹落實,制定出臺《九江市市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外省及其所轄市縣出差住宿費標準明細表》,新標準從2016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此次出差住宿費標準調整,一方面結合實際增加了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費上浮標準,有利于避免因旺季期間標準過低可能產生的轉嫁差旅費負擔等問題,防范了廉政風險。
另一方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將出差住宿費標準細化到了各省所轄市縣,嚴格標準,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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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繼續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通知中稱,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該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包括: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實行,九江市將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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