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借公務差旅之機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縣××局局長商某,2015年8月25日至9月3日,到杭州參加業務會議,但其到會后即請假離開,送孩子到上海讀大學,順便攜帶全家到浙江嘉興、杭州、紹興等地旅游。回來后,商某讓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公務差旅的名義,將個人出行旅游開支予以報銷。
案例剖析:本案是一起借公務差旅之機公款旅游的違紀案件。公務差旅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工作,出差的費用按標準由公款支付。為了控制費用,提高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差旅活動,各級黨委、政府和各個單位對公務差旅活動都有嚴格的規范和批準程序。但是,仍然有一些黨員干部無視這些規定,借公務差旅之機公款旅游或是從事私人活動,對公共財產造成揮霍浪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要依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本案中,商某打著公務差旅的幌子,實際則是變相公款旅游,嚴重違反了廉潔紀律,應當嚴肅追究其紀律責任,并責令退賠揮霍的公款。
廉潔提醒: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費用,實際上是黨員干部利用職權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是對公共財產的揮霍和侵占。這種公私不分,明明是私人活動卻由公家買單的行為,是對權力的濫用,是對制度的冒犯,對違反規定者要嚴格問責,嚴肅追究紀律責任。廣大黨員干部要時刻警醒,分清公與私,切莫貪圖公家便宜,濫用權力,鉆制度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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