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計算:月工作日不等于月計薪天數
錢某系A公司職工,2015年3月1日入職,實行以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今年4月25日,他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反映,公司每月安排的工作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經調查了解,該公司每月安排職工上班169小時。公司勞資經理這樣解釋:法律規定每月計薪天數是21.75天,每天工作8小時,勞動者每月應工作21.75×8=174小時,公司才安排169小時,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應支付加班費。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計薪天數這兩個概念。
所謂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應工作天數。在計算平均每月工作天數時,每年按365天計算,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所以全年的休息日是104天。另外,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體公民全年的節日假期為11天。扣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全年實際工作天數為250天。因此,平均每月實際應工作天數為250天/12個月,即月工作日為20.83天。月工作日屬于制度工作天數,與考勤制度聯系緊密,與工資計算沒有直接關系。它是針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而定的一個參照基數,其意義在于從法律上界定月平均應出勤天數,所以月工作日是計算“出勤天數”的基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每月最多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為20.83×8=167小時。由此可見,錢某每月加班2小時。
月計薪天數,就是平均每月計算薪酬的天數。根據《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所以年計算薪酬天數應當是年工作天數加上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加上11天。因此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月計薪天數主要是用來計算日工資,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費等的依據。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
綜上所述,仲裁委認為,該公司應按每月加班2小時支付錢某加班費,并向公司發出仲裁建議書要求公司補發錢某加班費,并調整職工月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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