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伐“996”:豈能以正義之名行不法之事
微博用戶“互聯網的那點事”曬出一張PPT照片,并稱“浪潮公司要求員工申請自愿放棄年休假以及實行6×12小時工作制春節、國慶隨叫隨到……”PPT照片的標題是《奮進者申請書(討論篇)》,文字顯示:申請成為公司的奮進者,自愿放棄所有帶薪年休假,自愿進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周工作6天;春節、國慶等大假期無條件加班,隨叫隨到;堅決服從公司對任何崗位對任何工作地點的安排。記者和浪潮集團三家上市公司就此事咨詢,截至發稿時未收到答復。
近期58同城傳出全員“996”工作制,即工作日早9點上班,晚9點下班,每周工作6天。有網友稱:對于該工作制的調整,并沒有下達正式文件,只是口頭傳達,且沒有額外補貼。58同城方面表示:對于互聯網公司來說,每年的9、10月份都是平臺業務流量的高峰階段。58同城方面還強調,集團并不會強制要求所有人一定要按照“996”的規定來安排工作。
兩家公司都是采用一周6天工作每天12小時工作制,并稱加班以自愿為原則,但又都用正義名義進行“加班綁架”,如“浪潮”提出“奮進者”的名義。可以想象,不執行新的大大超出國家法定的工作時間且沒有法定的加班工資的工作制,一定就不是公司的“奮進者”了,后果難以預料。
勞動法律允許勞動者加班,但確定了加班的范圍,每月加班的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不能安排調休的要支付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的須支付3倍工資;非法定的四種加班情形外,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同意。很顯然,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加班,在四種須要加班情形外,須職工同意。員工同意加班的情形比較復雜,一是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加班,特別是對于收入偏低的勞動者來說是主因;二是權衡利弊后為了保住“飯碗”自愿加班;三是“道德”綁架式的加班,諸如號召員工為企業發展建功立業、當促進企業發展的奮進者等等。
筆者想起三四年前有關職工敬業的兩份調查,2012年江蘇南京市總工會、市社會科學院、市領航人才聯合發布的一項調查顯示,相對各類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員工敬業度最低。恐怕這個調查的重要指標之一,是調查勞動者勞動效率高不高、工作勤奮不勤奮。2013年11月,蓋洛普公布全球雇員對工作投入的比例調查,中國敬業員工比例墊底,其次就是日本,接著是韓國。因蓋洛普測評員工的敬業,與員工是不是辛勤勞動無關,只是測量企業管理員工的優勢和缺陷。看來,人們對員工的敬業度認知和衡量標準并不一致。在國人看來,勞動者的敬業表現在加班加點講“奉獻”,而不是對工作的認知和感受。因此企業習慣用道德綁架勞動者無償加班,而視同為企業發展建功立業,被認為是“敬業”。
必須認識到,道德綁架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比如沒有加班費的超時工作制,企業老板或高管自愿加班還能說得過去,因為他們不屬于勞動法律名正言順規定的勞動者,而用人單位的雇員屬于勞動者就要受到超時工作的限制,哪怕“自愿”也不允許違法的加班工作制的存在。勞動者“自愿”違法,也要追究用人單位制度違法的責任。法治的權威不允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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