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設置與配備出納機構與人員
一人一崗:規模不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不大,可設專職出納員一名。
一人多崗:規模較小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小,可設兼職出納員一名。如無條件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至少要在有關機構中(如單位的辦公室、后勤部門等)配備兼職出納員一名。但兼職出納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崗多人:規模較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大,可設多名出納員,如分設管理收付的出納員和管帳的出納員,或分設現金出納員和銀行結算出納員等。
1.機構設置。出納機構,一般設置在會計機構內部,如各企事業單位財會科、財會處內部設置專門處理出納業務的出納組、出納室。《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睍嫹▽Ω鲉挝粫嫛⒊黾{機構與人員的設置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只是要求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來設定。
各單位可根據單位規模大小和貨幣資金管理的要求,結合出納工作的繁簡程度來設置出納機構。以工業企業為例,大型企業可在財務處下設出納科;中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設出納室,小型企業可在財務股下配備專職出納員。有些主管公司,為了資金的有效管理和總體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納業務(或部分出納業務)集中辦理,成立專門的內部“結算中心”,這種“結算中心”,實際上也是出納機構。
2.出納人員配備。一般講,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在銀行開戶的行政、事業單位,有經常性現金收入和支出業務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都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出納,擔任本單位的出納工作。出納人員配備的多少,主要決定于本單位出納業務量的大小和繁簡程度,要以業務需要為原則,既要滿足出納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現象。一般可采用—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等幾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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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資金核算。日常工作內容有:
(1)辦理現金收付,審核審批有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簽章的收付款憑證,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對于重大的開支項目,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簽章,方可辦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2)辦理銀行結算,規范使用支票。嚴格控制簽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帳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報銷期限,并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登記簿上簽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應交給簽發人。對于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不準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3)認真登日記帳,保證日清月結。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并結出余額?,F金的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與對帳單上余額調節相符。對于末達帳款,要及時查詢。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4)保管庫存現金,保管有價證券。對于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如果發現庫存現金有短缺或盈余,應查明原因,根據情況分別處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補足。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要保守保險柜密碼的秘密,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
(5)保管有關印章,登記注銷支票。出納人員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但簽發支票的各種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納一人保管。對于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登記,認真辦理領用注銷手續。
(6)復核收入憑證,辦理銷售結算。認真審查銷售業務的有關憑證,嚴格按照銷售合同和銀行結算制度,及時辦理銷售款項的結算,催收銷售貨款。發生銷售糾紛,貸款被拒付時,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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