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銀行賬戶的使用及應注意的問題
近年來,伴隨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步伐的加快,特別是外資和民資的相繼大量出現,企業與銀行之間的賬戶資金結算關系變得日漸復雜和頻繁起來。加上在資金循環方面固有矛盾的暴露,以及企業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缺乏相關知識、結算法規觀念淡薄和私利作崇,所以一度出現了企業事業單位亂開賬戶、無理拒付貨款和逃避銀行信貸結算監督的現象。這種現象直接導致了資金的轉移和分流、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因此,確保企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知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規定,對于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意義重大。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及開立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一)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⑴企業法人;⑵非法人企業;⑶機關、事業單位;⑷團級(含團級)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⑸社會團體;⑹民辦非企業組織;⑺異地常設機構;⑻外國駐華機構;⑼個體工商戶;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⑾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⑿其他組織。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賬戶。《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除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性公司,以及銀行所屬的房地產部、國際業務部、信用卡部,均不得為企業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二)一般存款賬戶。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一般存款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該賬戶的存款余額不得超過企業事業單位在該開戶銀行的借款余額,借款清償后辦理銷戶。
(三)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⑴設立臨時機構;⑵異地臨時經營活動;⑶注冊驗資。該賬戶是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四)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⑴基本建設資金;⑵更新改造資金;⑶財政預算外資金;⑷糧、棉、油收購資金;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⑹期貨交易保證金;⑺信托基金;⑻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⑼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⑽單位銀行卡備用金;⑾住房基金;⑿社會保障基金;⒀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⒁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⒂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該賬戶是企業對特定用途的資金,由存款人向開戶銀行出具相應的證明即可開立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1、企業必須按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安全。不得以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謀取利益。
2、企業重大事項變更應及時報請其開戶銀行。主要包括:⑴企業名稱更改,但開戶銀行及賬號不改變的,應及時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開戶銀行。⑶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申請開戶銀行。一般包括下列情況:一是企業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二是企業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三是企業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3、企業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3、企業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
4、明確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下列行為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⑴違規開立銀行結算賬戶;⑵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⑶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⑷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⑸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⑹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⑺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⑻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違反上述現象,有關企業及其經辦人都將受到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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