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員與家政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2016年3月17日,家政人員張某通過某家政公司介紹,到客戶王某家從事清潔衛生工作。家政公司與張某約定,其提供勞動的勞務報酬由張某和王某自行協商談妥,家政公司按張某的勞務報酬10%收取中介費,日常工作管理家政公司不予干涉,由張某自行支配。3月19日,張某在王某家打掃衛生時從2米多高的梯子摔下,造成右手骨折,需要住院治療。在支付后續醫療費及工傷待遇上,張某與家政公司發生了爭執。
張某認為自己的工作由家政公司介紹,與家政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且在工作時間受傷,醫療費及工傷待遇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而家政公司辯稱張某是在為王某提供清潔衛生工作時受傷,家政公司是中介機構,僅收取中介費,與張某不存在勞動關系,家政公司不應承擔張某的醫療費及工傷待遇。協商未果后,張某按照相關規定申報工傷,工傷行政部門告知應當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先行確認勞動關系。隨后,張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確認與家政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家政公司僅起中介公司作用,與家政人員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可知,建立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服從的內部關系,勞動者不僅以用人單位職工的身份工作,而且從事的工作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實踐中,家政人員與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家政公司僅起中介公司作用,從中收取中介費,家政人員的工作內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員與雇主自行協商確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給家政人員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對家政人員進行日常管理。這種情況下,家政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是家政人員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務,家政人員的工作內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與雇主協商確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給家政人員工資,家政人員不與雇主直接發生關系。這種情況下,家政人員屬于家政公司的員工,與家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該家政公司以中介模式介紹張某到客戶王某家從事清潔衛生工作,從中只收取中介費,張某從事清潔衛生的工作內容及薪酬等均由張某與王某協商確定,且家政公司并不對張某進行任何形式上的管理,從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判斷,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最后,仲裁委經審理,裁決駁回張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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