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層層轉包出禍端 受傷農民工維權勝訴
焦成峰是泌陽縣一位農民。2014年他受雇于包工頭劉長興前往位于泌陽縣的泰聯國際廣場建筑工地上務工。2015年1月17日,焦成峰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從三樓上墜落,雙方因賠償事宜產生糾紛,爆發了一場官司。
2014年8月18日,浙江廣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開發商駐馬店市海天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泌陽縣泰聯國際廣場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協議。此后,廣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又與牛綱領簽訂一份協議,約定由牛綱領承攬該項目勞務用工。然而,協議簽訂后,牛綱領并沒有真正帶人進場施工,而是將該工程轉包于另一包工頭劉長興。就這樣,劉長興帶著一幫臨時雇來的農民工開始干活。
如果沒有后來發生的事,負責干活的農民工絕不會知道工程里面的彎彎繞繞。事故發生后,焦成峰被送往泌陽縣中醫院救治。此后,焦成峰又被轉入泌陽縣人民醫院和南陽市中心醫院接受后續治療。2015年5月14日經駐馬店中譽法醫鑒定所司法鑒定,焦成峰構成九級傷殘。并不認識焦成峰的牛綱領和廣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得知有工人受傷的事后慌了神,陸續為焦成峰支付了一些治療費用,但他們堅稱與焦成峰沒形成任何形式的勞務關系,支付一些治療費僅僅是出于人道主義。而另一包工頭劉長興更是把責任推得干干凈凈。
萬般無奈,焦成峰于2016年6月6日向泌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勞動仲裁,泌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6月6日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在律師的指點下,焦成峰放棄要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賠償,以人身損害為由向泌陽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
經審理,泌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劉長興作為實際施工人,與焦成峰之間已經形成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劉長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廣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工程中,應當獨自完成施工,但其將其部分工作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牛綱領,牛綱領又將工程轉包給被告劉長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定,因此對焦成峰所受到的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考慮到焦成峰在工作中自身不慎從樓上墜下致傷,其本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牛綱領、劉長興、廣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民事責任。
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作出(2016)豫1726民初598號之判決:被告劉長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焦成峰各項損失70534.72元。被告牛綱領、劉長興、廣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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