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碰瓷”能否防范
楊先生入職北京典唐婚禮服務有限公司,屬于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公司一直未與楊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楊先生曾問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事,公司說他入職時雙方簽訂過承諾書,有他為公司提供勞動、公司給他支付勞動報酬等內容,等于是勞動合同。數月后公司認為楊先生工作不合格將其開除,楊先生辦完有關退職手續后,遂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訴求包括未簽訂勞動合的雙倍工資賠償。
仲裁委支持了這項訴求,裁決公司向楊先生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44000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法院認定承諾書并不等于書面勞動合同,判決基本和仲裁裁決一致。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也許公司認為楊某是故意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來訛公司,才不斷向法院起訴上訴。但公司開除楊先生,在庭審中又沒提交楊先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不存在符合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的條件。公司錯把承諾書當成書面勞動合同,只能自食其果。
現實中確實存在“勞動碰瓷”的現象,6年來,東莞打工者秦繼偉多次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工傷為由起訴其任職公司,要求相關賠償,并頻頻得手,被其起訴過的公司把秦某看做是“勞動碰瓷”,而秦某認為自己是正當維權。有人分析,秦某就是利用《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向多家公司索賠成功。但秦某稱,自己到目前為止只起訴過三家公司,他去打官司也是因為經濟困難,學會保留證據是從電視上學的,因此他到每一個公司任職都會主動保留工作證據。
“勞動碰瓷”的事情有沒有?確實有。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就出現了勞動職業打假人。雖然企業有強大的發聲力量,可以讓傳媒聞聲而動,曝光職業打假人。但實際情況是,用人單位逃避勞動法律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數不勝數。看來《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的規定是正確的。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如果有勞動者故意拖著不簽訂勞動合同以“牟利”,企業完全可以將其辭退。
日前報道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其中一條是“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著近年來方興未艾的職業打假人或將難以得到消法保護。有人希望《勞動合同實施條例》也進行修改,讓“勞動碰瓷”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可“勞動碰瓷”本來就不受勞動法律保護,比如企業分管勞動合同簽訂工作的負責人,故意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打官司索要雙倍工資賠償就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是不是“勞動碰瓷”,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如果不遵守勞動法律在先,那么苦果只有用人單位自食了。畢竟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絕對的主動權,負有管理勞動者的強勢,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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