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可否“轉賬休”
何某一年前大學畢業,因急于就業在一個體家庭作坊式的小型企業里謀得一職,該企業生產環境差,工資低、無勞保、無勞動保護措施。最近一大型私有企業招工,何某辭去這家小型私企的工作,應聘來到了工作環境比較好、有勞保、工資待遇比較高的這個大型私有企業。
現在,何某已在該大型私有企業工作快六個月了。面對元旦、春節的到來,企業正在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由于何某在那家小企業,加上在這家大企業工作的時間合計已滿12個月,所以,他想利用元旦或春節連同年休假期帶女朋友回家看看。
可是,企業勞資科告訴何某:本企業“新官不理舊賬”。他在小企業的工齡不計算在內,在本企業工作的時間不足一年,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說法:帶薪年休假可以“轉賬”,不但上年的沒休的年休假可以轉下年,而且員工在老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轉到新單位累計計算。
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職工在外單位的工作時間呢?《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在第四條中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由此可見,職工在外單位工作的時間可以計入本單位帶薪休假中的“連續一年”。何某目前就職企業的“不理舊賬”的說法和做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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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找了一家企業,企業要我先參加培訓學校的技能培訓,然后才能入職。幾千元培訓費要我承擔,我一時腦熱便和培訓學校簽訂了培訓協議。請問這家企業的要求合法嗎?我還沒有參加培訓,現在我反悔了,要不要按照協議支付20%違約金給培訓學校?
福建合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偉坤:我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接受職業培訓、職業教育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承擔對已經入職的職工或準備錄用的人員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的費用,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林先生所說的這家企業讓勞動者自行承擔培訓費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林先生墊付后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這筆費用。另外,林先生已經與培訓學校簽訂了培訓協議,是不能隨意反悔的,否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另外,林先生如果接受了入職前的職業培訓,那就不能隨意反悔,拒不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或解除與用人單位已經成立的勞動關系,否則這筆培訓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或賠償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相應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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