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工受傷,怎樣索要賠償?
在山東省泰安市務工的川籍農民工蔣先生來電咨詢稱,今年6月,他在工地上扎鋼筋時,不慎從二樓摔到了一樓,導致其腿部及手腕部受傷,住院兩個月,包工頭墊付了近3萬元的醫藥費。但近幾個月,包工頭一直沒給付工資,他只有向工友借錢生活。幾天前,他要求用工方按工傷政策支付其工傷賠償,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拖延。蔣先生問:眼看年底工地就要完工了,到時包工頭走了,找哪個給我工傷賠償呢?怎樣才能索要到相關的賠償呢?
針對蔣生先遇到的問題,四川·成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師稅清蓉表示,按照有關規定,在上班時間,在上班地點受傷,應算作工傷。像蔣先生這種情況應是工傷。首先,只有用人單位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才能作為第二順序申請主體,持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其次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待傷殘等級下來后,就可直接申請有關工傷保險待遇。一般遭受工傷,可享受醫療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工具費、停工留薪和護理費等工傷醫療待遇;因公致殘的,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工傷傷殘待遇。
再者,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工傷待遇;如果沒有購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費用,可直接起訴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還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墊付,墊付后可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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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陳某主張與煙臺市某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卻不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近日,陳某的申訴請求被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
陳某稱,自己于2015年6月經人介紹到建筑公司工作,同年8月被調到該公司濰坊項目部擔任技術負責人。2016年2月,建筑公司項目經理電話通知將其辭退。陳某于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建筑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建筑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4500元。
庭審中,陳某提交了通訊錄、圖紙會審記錄、施工設計方案審核表、建筑機械租賃合同以及手寫的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的工資表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建筑公司否認與陳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對陳某提交的證據分別以系復印件、打印件或沒有加蓋公司公章、沒有出現公司名稱等為由,主張與本案無關。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币蜿惸程峤坏淖C據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無法證明其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對陳某的請求不予支持。至于陳某要求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是基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故不予支持。最終,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了陳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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