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一家企業欠薪不還 職工提起破產清算申請
浙江紹興一家具公司自2014年起經營難以為繼,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工傷保險金長期拖欠,經法院協調后未果。職工遂向法院遞交企業破產清算申請,申請“老東家”破產。日前,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受理此案。
據了解,來自湖北的周先生在紹興一家生產家具的公司工作,2014年4月,公司突然發出了《關于停產整頓的通知》,通知說截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停止一切生產活動,解除或終止與所有職工的勞動合同。這讓周先生和同事們感到非常意外,此后,“老東家”雖然結清了周先生的工資,但是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卻一直沒有支付。于是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紹興越城區法院審理后判令家具公司支付周先生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工資合計1.4萬元左右。
判決之后,“老東家”還是沒有履行,2015年2月周先生又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但執行中發現公司已經歇業,幾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僅執行到了一個月工資5000元。
與周先生遭遇類似情況的還有好幾位同事,有的是被拖欠經濟補償金,有的是被拖欠工傷保險金等。2016年10月8日,周先生和他的同事共計5人一起以“無法履行到期債務,已符合破產情形”為由,向紹興中院遞交了企業破產清算申請書。
據紹興中院承辦法官介紹,2016年5月,該企業已有12名職工遞交企業破產清算申請書,法院在立案受理審查期間,對雙方進行了協調。企業方表態愿意想辦法解決,職工表示同意,并撤回了申請。但此后企業未兌現承諾,故周先生等職工再次將企業破產申請書遞交到了法院。
紹興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解釋說,法律規定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二是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企業資不抵債。而周先生所在的公司拖欠了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或經濟補償金等,一直未能履行,并經法院強制執行仍未能按時清償。事實上,周先生所在的公司還涉及多件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同時,該公司賬冊也顯示資不抵債,也就是說已滿足了破產申請的受理條件。
2016年10月,法院向該公司送達了債務人異議通知書,公司表示對申請無異議。目前,紹興中院已經裁定受理了周先生及其同事對“老東家”的破產清算申請。紹興中院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破產清算完成之后,除滿足抵押債權之外的剩余款項,職工工資或醫療、傷殘補助等債權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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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企業負責人問:單位部分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一個月集中休息一周。前不久,單位新招用了陳某。單位告知其作息制度后,陳某提出異議,稱不管實行何種工時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以此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陳某的說法有依據嗎?
答: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就“審批綜合計算工時過程中是否強制性地附加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作了明確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2.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見,對于從事三級以下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者來說,不一定“每周必須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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