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 負傷后不能享受社保待遇
丈夫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后,在長達半年的時間里,公司既沒有讓我丈夫去上班,我丈夫也沒有要求去上班。而后,我丈夫在駕駛摩托車時遭遇事故意外身亡。
近日,鑒于公司沒有為我丈夫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導致我無法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獲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我曾要求公司給予賠償,但卻遭到拒絕。其理由是公司雖然與我丈夫簽訂過勞動合同,但其并沒有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揮,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因彼此未發生實際用工,決定了雙方沒有真正建立起勞動關系,其自然不必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無需承擔相關費用。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用人單位確實具有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如未辦理,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對象只是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公司之所以無需為你丈夫辦理基本養老保險,你作為遺屬之所以無權獲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恰恰是由于你丈夫與公司之間還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之所以這樣講,原因是勞動關系特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為此,《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這就是說,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判斷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的絕對標準,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建立應當以是否實際“用工”來考量。你丈夫沒有在公司的管理下開展工作,甚至自己也未要求上班,意味著彼此之間不存在用工,自然不具備相關實質要件,談不上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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