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支出的稅務處理你做對了嗎?
酷暑季節,為了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很多企業都發生了防暑降溫支出。不少企業在稅務處理上都犯了難。有的認為應發物,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有的認為發錢好,職工得實惠。另外,企業的防暑降溫支出是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還是作為勞動保護支出列支?大家也有爭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不能在稅前扣除,有限制條件。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勞動保護支出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用品。準予扣除的勞動保護支出,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且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見,防暑降溫用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只要合理就準予稅前扣除,沒有限額規定。
當然,有的企業可能兩者同時發放。如供電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每個月60元的標準發放了防暑降溫費,同時在高溫期間為職工提供工作服、清涼飲料和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企業為雇員配備或提供防暑降溫用品,屬于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和法定勞動保護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溫用品則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是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可以發放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方式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但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職工福利費支出總額不能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另外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還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將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如果企業發生的包括職工防暑降溫費在內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總額超過了工資薪金總額14%,那么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因此,如果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比較多,或者企業不能對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準確核算,為了防范稅務風險,企業最好不要發放職工防暑降溫費,而應采用發放防暑降溫用品的方式。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勞動保護支出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用品。準予扣除的勞動保護支出,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同時還必須是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由此可見,防暑降溫用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并且只要是合理的就準予稅前扣除,沒有限額規定,這顯然對企業是最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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