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只簽試用合同上班先要支付押金
職工被錄用,公司只與他簽訂一個月的試用合同;要上班,公司說要先收押金;去輪崗,卻險些丟了工作;要離職,公司又拖著押金不退。日前,職工宋先生向本報反映了他的遭遇。據宋先生反映,他到一家公司應聘電工崗位,因為他證照都齊全,又有工作經驗,馬上就被公司錄用了。公司當即就要與他簽訂合同,他也沒有想到公司會這么迫切要用他。拿到合同一看,他卻發現是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一個月。他覺得先試用也是合理的,便簽了字。第二天,他便正式上班了,可是剛到崗,經理就找到他,要他先付一千多元錢,說是服裝押金以及胸卡成本費等。
他想不通,自己一個電工要什么統一制服?平時上班不能穿,回家更不會穿,還不如發給他電工工作服。另外,胸卡制作費為何要他承擔?經理見他猶豫,便說,這是公司的規定,進公司工作都要付這些押金,等離開的時候都會如數退還的。為了工作,他只得付了錢。經理又說,服裝和胸卡要過一段時間再給他,因為公司要統一到外面制作。第一天上班,他將公司一些設備修理檢測了一下,僅工作三四個小時后,經理就和他說沒什么事,讓他可以下班了。
第二天,又是如此,這讓他有些摸不著頭腦,公司這么急著將他招進來,為何每天只安排這么點工作呢?第三天一上班,經理又來找他,讓他去一家“分公司”輪崗,還說這是公司對試用期人員培訓的一部分。既然公司有這樣的要求,他自然聽從,他當天就趕到了那家“分公司”,誰知接待他的經理說,兩家公司根本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他要來上班,就去原公司辭職。這算怎么回事?他越想越覺得公司不靠譜,便趕回公司遞交了書面的辭職信要求辭職,經理當即就同意了。
他向經理提出返還押金,經理說過幾天會打到他的銀行卡上。一個星期過去了,他沒有收到退還的押金。因為他已經找到了新工作,工作比較忙,他只得打電話找經理討要,結果經理一會兒說會給的,一會兒說在出差,反正就是一拖再拖。他覺得自己只上了兩天班,工資就算了,可是押金說好要退還的,為何遲遲不退呢?
任羅強認為,公司的做法實在不妥。首先,僅簽試用合同不合法。《勞動合同法》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其次,收取押金。《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更何況,所謂的服裝以及胸卡成本都是公司應當支付的成本,不應該轉嫁在職工頭上。再次,不發工資。雖然宋先生只工作了兩天,但是公司也應該支付其工資。另外,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最后,不還押金。收取所謂押金本身就不合法,公司還拖延不還,更是不對。
羅律師建議宋先生可以拿著押金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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