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無止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第三款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其最高可主張11個月的工資差額,因為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于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p>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對不同時期加班的加班工資標準作了具體規定,總結如下:勞動者工作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支付工資;勞動者雙休日即周末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工資;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如國慶節期間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倍支付工資。
關于日工資及小時工資標準,遵照各地方出臺的相關細則執行。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p>
至于工資發放形式,《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比绲侥甑琢?,用人單位說今年效益不好,單位生產的產品沒有賣出去,庫存太多,現單位決定,針對欠付的工資,以單位生產的冰箱兩臺代替發放。此時,作為勞動者的你,即可以拒絕單位這個不合法的要求,轉而堅持要求單位以現金或銀行轉賬形式發放貨幣形式的工資。
關于工資發放具體金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實踐中,往往有些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極為不規范,完全沒有記錄或未保存勞動者工資發放記錄。
一旦發生爭議,如何確定勞動者實際工資水平呢?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有基本的證據證明其實際取得的工資水數額,而用人單位又不能拿出工資發放記錄予以反證,則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勞動者的主張一般均予以支持認可,原因就在于用人單位沒有盡到保存工資發放記錄至少兩年以備查的法定義務,自然由其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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