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惹禍端 七匹狼侵權賠償20萬
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科奇)公司將“七匹狼”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0萬元。
25日上午,法院判決七匹狼公司停止侵犯科奇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科奇公司損失人民幣20萬元;駁回科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致電七匹狼證券部門人士詢問此事,此人士表示對此事并不了解,需要詢問公司廈門總部的維權部門。直到截稿日前,記者曾多次試圖與七匹狼維權部門聯系,但均未回應。
七匹狼“裝潢說”不合法
據了解,原告科奇公司起訴稱,該公司是聞名全球的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的權利人,并注冊了其圖形商標。從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的商標,侵權商品在國內多個城市的專賣店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對此,七匹狼公司答辯稱,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作為裝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用來區分商品來源,不屬于標識性的使用。其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多個英文字母C的任意組合,排列無序,與原告注冊商標不近似。此外,他們的商品是在專賣店銷售,而專賣店在店面顯著位置標注了“七匹狼”商標,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標,不會產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臧云律師認為,七匹狼的“裝潢說”,即商品裝潢不能作為否定商標侵權的有效抗辯。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地將仿冒他人商標的商品裝潢認定為侵權的表現形式之一。臧云律師向記者講到:“七匹狼的“裝潢說”抗辯,顯然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
臧云律師表示,即便七匹狼公司的“裝潢說”不屬于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那么其行為也應屬于該條第五項所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應當認定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此,從民事關系來看,七匹狼的做法已經構成對科奇商標權的侵犯。
七匹狼被控侵權
禍起“C”字符
25日,二中院認定七匹狼侵權成立,被判賠償科奇公司20萬元。法院觀察發現,在被控侵權商品的鞋里、鞋底外側上帶有“七匹狼”商標。鞋面中間部分為皮質,鞋面兩側是布料,布料圖案為帶有多個英文字母“C”的圖案。
法院認為,雖然七匹狼公司強調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任意排列的多個英文字母“C”,但是經觀察,這些“C”組成了與原告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相同的圖形,足以造成公眾的混淆。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臧云律師認為,這實際上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問題也很難有明確的客觀標準,只能是依靠一般大眾的認知能力,來判斷仿冒者和被仿冒者是否“近似”。如果一般大眾都認為兩者的“近似”是顯而易見的,那么侵權的表象事實在客觀上就可以得到成立。
記者在查閱科奇公司相關商品圖像時發現,公司不僅僅將英文字母“C”當做商標來用,同樣也曾印在商品上當做背影圖案,這一做法不僅可以擴大宣傳公司的品牌,還可以當做一種時尚來運營。當前,國際中的知名品牌不只科奇公司一家有類似行為。眾所周知的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 就一貫將“LV”商標印在出售的商品上,不僅能起到防偽作用,還起到了很好的廣告的效用。
知識產權=“軟實力”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近年來,市場競爭者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往往不惜采取各式各樣的侵權方式,尤其是一些競爭者把目光瞄準了一些國際知名品牌,采取各種方式“傍名牌”、“搭便車”。一個企業發展為知名品牌,要花費大量的宣傳推廣費用。侵權人則省去了前期資本投入和權利人的拼搏經歷,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混淆市場,誤導相關公眾,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
臧云律師認為,這類“搭便車”、“傍名牌”的案例在現實中是普遍存在的。過去,企業對于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資產的重視程度不夠,保護力度也不夠。但是近年來,國家和企業都意識到了知識產權在競爭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之后,“我們發現自己在知識產權方面遠遠落后于歐美發達國家,這就導致我們企業的“軟實力”競爭不過人家外國企業。知恥而后勇,我們很多企業目前都已經開始研究和部署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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