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只差一線 “駱駝”起訴樂賓百貨
11月11日訊,10日下午,和平法院知識產權庭巡回法庭在六號院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公開審理了“商標專用權,故提起訴訟。
原告佛山市駱駝服飾有限公司起訴稱,公司享有101337號商標(駱駝外面帶個圈)、3596417號商標(駱駝)的專用權,被告專柜銷售的駱駝牌皮鞋商標僅在“駱駝”商標下加了一道橫線,使普通消費者無法區分。在未取得原告及所有人允許,擅自使用與圖形極為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認為,實際經銷訴爭皮鞋的是與被告存在聯銷關系的鑫盛基公司,故申請追加鑫盛基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公司在與鑫盛基公司簽訂聯銷合同時,對其資質及授權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且主觀上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鑫盛基公司述稱,其銷售的訴爭皮鞋產自福建省石獅市豪邁鞋業有限公司,在簽訂天津獨家代理權合同時已對其進行相關審查,從豪邁公司出具的材料反映出,豪邁公司經商標所有人授權,已經取得了101337號商標的使用權,在鞋面上使用與該商標類似的圖形并未侵犯原告的權利。因本案處理結果與豪邁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法院依職權追加豪邁公司為本案當事人參加了昨日的訴訟。
豪邁公司認為,本公司于2003年于“駱駝”商標所有人萬某簽訂了品牌代理合同,因品牌包含商標,故該合同可認定為商標代理許可合同,且萬某已經收取了相關代理費用,故該合同合法且真實有效,也就是說公司依法享有101337號商標的使用權。而3596417號商標與101337號商標屬聯合商標,故不構成侵權。
在法庭舉證階段,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方針對豪邁公司是否享有訴爭圖形使用權、“駱駝”商標下加一橫線是否侵害商標所有權等爭議焦點展開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中,原告對被告及第三人出示的相關證據提出異議,豪邁公司則辯稱,公司自2003年起使用“駱駝”下加橫線商標至今已8年時間,而原告是在今年3月份才取得的商標專用權,故不構成侵權。
雙方做最后陳述后,審判長當庭進行調解,但原告拒絕調解。待合議庭評議后,法院將另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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