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出口管理規定
日本的進口審批手續 日本的進口報告制度
日本新《外管法》對出口貿易的基本原則是“出口自由”。和舊《外管法》相比,新《外管法》對出口審批制度進行了簡化,取消了原來由外匯銀行對結算方式進行確認的規定,改為實行出口報告制度;廢除了原“標準結算方式”的唯一合法地位,明確了“特殊結算方式”的合法性。
目前日本《外管法》仍保留的出口限制主要有:
1、對某些特定貨物的出口限制
根據《出口貿易管理令》和《進出口交易法》規定,向某些特定地區出口特定貨物時,需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確認或許可。
2、對貨款結算方式的限制
結算出口貨款的某些特殊方式需經濟產業大臣審批后方可采用。如:交互結算、超過一定時間范圍的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等。
3、對交易方式的限制
出口商在進行“委托國外加工后返銷”的貿易活動時,對外出口的原材料如系經濟產業大臣特別指定的加工原料,則該原材料的出口必須由經濟產業大臣審批。
海關與外匯銀行根據以上三條限制措施核查出口貿易,確認每筆出口的審批狀況。
4、對出口商品品質的限制(出口商檢)
為維持和提高本國出口商品的聲譽,日本政府指定了檢查機關對某些出口商品實施商品檢驗,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出口。
5、對貴金屬、貨幣、證券出口的限制
對外出口(以及自外國進口)貴金屬、貨幣等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須獲得財務大臣許可。
日本的進口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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