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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保密協議新勞動法有新規定
最近,長達兩年的“富比案”(兩位從富士康跳槽至比亞迪的員工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宣判侵犯富士康集團商業秘密罪成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零四個月)使得富士康痛定思痛,決意下“狠招”。富士康要求其相關員工簽訂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書,規定違反相關條款者必須先行向公司支付60萬元違約金(不包括其他賠償費用)。此舉在業內引起極大反響,到底保密協議該不該簽?違約金支付合不合理?記者請教了有關專家。專家指出,富士康保密協議的大致條款符合法律規定,但具體操作程序和細則有待完善并應與員工充分協商。
兩種情況才能約定
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金和競業限制是困擾職場人士跳槽的兩大枷鎖。
人力資源專家高瑞指出,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實踐中,勞動者離職后,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勞動者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而在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是有很細致的規定。例如第一種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不適用于一般員工
據某媒體報道,據富士康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員工介紹,3月中旬公司發下一份《知識產權暨保密協議書》,要求一定等級以上員工簽訂。協議書復印件顯示:員工自離職日起兩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富士康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對于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定。首先是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于一般員工,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其次,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定,就是“不得超過兩年”;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并不是單方面的,單位也要為此履行他的義務,就是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兩種情況才能約定
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金和競業限制是困擾職場人士跳槽的兩大枷鎖。
人力資源專家高瑞指出,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實踐中,勞動者離職后,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勞動者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而在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是有很細致的規定。例如第一種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不適用于一般員工
據某媒體報道,據富士康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員工介紹,3月中旬公司發下一份《知識產權暨保密協議書》,要求一定等級以上員工簽訂。協議書復印件顯示:員工自離職日起兩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富士康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對于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定。首先是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于一般員工,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其次,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定,就是“不得超過兩年”;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并不是單方面的,單位也要為此履行他的義務,就是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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