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禁假冒偽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經貿委(廳、局),各直屬商檢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
最近以來,我一些假冒偽劣商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涌入俄羅斯等周邊國家市場,造成極壞影響,嚴重損害了我國貿易信譽,對此中央領導十分重視,并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對假冒偽劣商品給予狠狠打擊,努力提高出口商品質量。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的批示精神,杜絕假冒偽劣商品出境,挽回不良影響,維護我外貿出口的信譽,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檢局要依法對邊境貿易出口的商品進行認真檢驗把關。盡可能簡化手續,加快檢驗放行,當前檢驗把關的重點是服裝、鞋類、電器、食品等商品。
二、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邊貿口岸商檢機構的設施建設,對已開的邊境口岸,目前尚未設置商檢機構的要盡快增設。新開設的商檢機構應盡快配置相應的檢測儀器及設備。
三、對邊境貿易出口商品,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檢驗,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我國有關標準檢驗,對涉及安全、衛生的項目一律按進口國官方限量標準驗放。經檢驗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準出口。
四、對實行衛生注冊、登記的出口商品(如飲料、酒類、小食品、罐頭、肉類等),邊境貿易經營單位應收購獲得商檢衛生注冊、登記證書的生產廠家的產品。經檢驗不合格的,即使國外客戶確認,也不準放行出口。
五、外貿經營公司要依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不收購、不代理經營不合格和劣質、假冒商品,不從質量沒有可靠保證的“柜臺”、“地攤”進貨。
六、海關依照“客貨分流”的原則,對進出境旅客、邊民攜運的個人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徑予放行;對其攜運的商業性貨物,按規定辦理貨物報關手續。
七、各地海關要加強對邊境貿易出境貨物的監管,對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憑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通關的出口商品,一律憑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放行單或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八、商檢機構要嚴把出口商品質量關,對提供和收購出口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處罰辦法及《商檢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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