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業納稅存在四大問題
日前,廣州地稅稽查部門在檢查某展覽會時,發現一些參展企業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稅收問題,其中一家企業轉讓展位收入沒有申報納稅,被查補稅款及滯納金27萬元。
廣州會展業蓬勃發展廣州是國內會展經濟最活躍的地區之一,每年都舉辦各種展覽會數百個。會展業的蓬勃發展為廣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在會展行業中出現的一些涉稅違法問題應引起警惕。
據廣州市地稅稽查部門介紹,各種展示會、招商會、博覽會的組織方和參展方往往忽略了一些稅收政策規定,涉稅違法問題就產生了。容易出現稅收違法問題的主要有四個方面。
展會涉稅有四大問題一是以公司名義收取攤位費沒有按規定開具發票和申報交稅。按照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提供場地給他人使用,取得了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的憑據,應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申報納稅。今年4月,在花城某會展中心就發生一起上百參展商因主辦方收了參展費不開發票而集體戲玫鬧卮笫錄笤謁拔窕氐慕槿胄饗虜漚餼觥?/P>
二是在會展現場簽訂的購銷合同沒有按規定及時計繳印花稅。一家主要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參展時與外商簽訂了批發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交易金額達到11億多元,后來實際銷售貨物并沒有達到合同約定金額,該公司只對已經履行完成的銷售合同貼印花稅18萬元。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不論合同是否履行,都不能改變納稅義務,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記載金額各自計稅貼花。后來地稅稽查部門在檢查時,要求該公司補繳“購銷合同”印花稅15萬元。
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發生貨運業務以運輸發票代替運輸合同使用的,也應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計貼印花稅。
三是參展人員補助費連同展銷會攤位費一并作為交易會費用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是贈送給外商的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些發放的實物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所得”項目,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地稅部門將加強檢查廣州地稅表示,廣州的會展業要在全國保持領先地位,除了旅游、餐飲、交通、娛樂、房地產等配套服務要日益完善外,“依法辦展、依法參展”也應得到重視和規范。
今后,稅務部門將繼續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使企業在參展前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在會展期間也會加強對組織者及參展企業的納稅檢查;同時,會展的組織者和參展企業也應重視稅收法律法規,主動了解、熟悉稅收政策規定,提高企業納稅誠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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