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分析及建議
我國自加入WTO以來,會展業獲得蓬勃發展,“會展經濟”全面形成,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遞增。中國展覽項目數僅次于美國居全球第二,展覽場館數量則居世界第三,年度各類展會規模也屢創新高。盡管我國展會規模在日漸擴大,但與德國等會展業大國以及國際先進經驗相比,我國展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重視和改善。
存在問題
針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欠缺,難以滿足現實需求。
目前我國針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規定僅有2006年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審議通過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下稱《保護辦法》)。《保護辦法》對于名目繁多的各類展會而言,針對性顯然不足,主辦方面對眾多具體侵權問題無法可依,只好通過內部規定“自行解決”,比如著名的廣交會《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下稱《投訴辦法》)等。這種內部規定的相繼出臺,造成當前各類展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不確定、投訴解決程序不統一、“執法”標準不一致等諸多問題,而且仍有大量棘手的侵權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效力位階低,難以與其他法律、法規相銜接以充分保護相關當事方的合法權益。
《保護辦法》是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發布的,屬于部門規章的范疇;而廣交會《投訴辦法》只是在展會期間存在一定的內部管理約束力,談不上法律范疇。相比德國等很多會展業大國,其相關法典、法律中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明確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40、936、916ff條對初步禁令有規定,如果權利所有人在展會或博覽會馬上就要開始之時認定某個商品屬于初步侵權,希望在短時間內獲得法院的臨時令狀,可以申請初步禁令。與展會業大國相比,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位階低,效力弱,直接導致對于侵權當事人約束力不足,使展會中對名優產品的重復侵權和大規模侵權屢禁不止。
保護范疇不全面導致對相關權利的保護缺失。
根據目前國際展覽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并不局限于展品的專利權、商標權及版權,更多地已涉及到展會名稱、展會標志、展臺設計等方面。但我國目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并不全面,與國際通常做法有所脫節。根據《保護辦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投訴辦法》第七條僅將保護范圍局限在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從廣交會投訴站相關實踐看,投訴人投訴主要集中在展品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侵權,未有涉及其他方面的投訴。保護范圍不全面導致目前一些涉嫌侵權的現象無法得到有效規制,損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程序存在瑕疵,當事方權利無法得到充分救濟。
程序的瑕疵主要體現在抗辯時間短等方面,這是受展期時間限制所引發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特有問題,而我國相關規定缺乏展前的先行投訴處理程序,使投訴與處理集中在展期當中,勢必引發諸多矛盾。如,目前廣交會《投訴辦法》規定被訴企業僅有一個工作日的抗辯期,有悖于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導致主辦方無法進行侵權行為確定,只能認定“涉嫌侵權”,這就直接導致權利人展后法律訴訟缺乏有效舉證。同時被投訴方普遍反映,在一個工作日收集抗辯材料極為困難,不利于被訴企業權利保護,但若抗辯不利又將影響到被投訴企業的廣交會攤位分配,對被訴企業不公平。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規定的執行存在一定困難。
展會知識產權侵權一般發生在展會所在地,由展會所在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具體執法,如廣交會由廣東省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執法。由于受展期時間限制,展會期間集中爆發的大量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使執法部門面臨時間短、人力不足、執行難等大量困難,導致相關規定難以徹底貫徹。對于展會期間未處理完畢的侵權案件,根據《保護辦法》的規定,案件的有關事實和證據可經展會主辦方確認,由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由于侵權案件當事方一般位于展會所在地以外的地區,異地移交存在困難,因此案件經常被擱置,相關規定無法貫徹執行。
原因分析
展會經濟歷史短,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夠重視。
我國展會經濟歷史較短,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展會經濟才有了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相同,加入世貿組織才催生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的出臺。因此,會展業和其知識產權保護都是舶來品,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才能內化并符合國情。因此目前存在的保護規定效力低、執行混亂等問題會在今后逐步得到解決。
各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糾紛雙方還能通過案件投訴處理及相關權利檢索了解目前相關產品知識產權注冊情況。但是目前由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權利人只關注專利,企業抗辯的概念僅限于是否存在在先的權利申請,不注意保存在先生產或銷售的相關證據如合同、單據等。同時,展會各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僅僅局限于傳統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不了解展會名稱、標識等亦可列入保護范圍。
展品知識產權含量低,企業創新能力不足無法催生高效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
從廣交會等具有代表性的展會看,目前我國展會展品知識產權含量較低,專利不穩定。廣交會等展會的展品絕大多數只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在展會的投訴主要也集中于外觀設計專利。根據我國目前《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無須進行實質審查,因此相關部門事實上很可能就相同或類似的外觀設計對不同的主體頒發專利證書。展品知識產權含量低,凸顯出企業創新能力的不足,因此展會目前知識產權處理僅限于打擊涉嫌侵犯外觀專利等技術含量較低的投訴處理,此種實踐無法反映展會對高層次知識產權的保護,無法催生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相關建議
展會是企業展示自身實力和創新能力的窗口,目前展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弱、立法不完善等問題亟待重視和改善,相關建議如下:
開展企業培訓。企業培訓可以分為三個時間段,展前、展中和戰后。在展會之前,可參照國外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避免展商侵權的相關實踐以及UFI(國際展覽業協會)“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建議”,即“培訓參展商在貿易展會開始前保護并注冊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以取得有效的權利并能夠利用所有形式的法律保護,不論在平時還是在展覽期間”。展會期間,可以通過對投訴案件的現場處理使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侵權處理有切身體會。展會結束后,針對發生大面積侵權的產品及投訴處理中反映的多發問題,在整理相關材料的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法,適時對企業進行培訓。
借鑒國外展會的相關經驗。
在實際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可以考慮適當借鑒他國經驗,如參照包括德國在內的展覽業大國關于“初步禁令”的做法,在展會之前取得禁令,使侵權行為在展會開始之初即可停止。還可參照法、意等國以刑事手段對侵權進行威懾的行為等相關措施,為我所用。
形成預警機制。可選取展會中發生的較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匯編成冊或進行通報,既可作為今后相似案件的參照,也可對企業起到警示作用。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適時制定位階較高的法律法規。應在展會實踐中發現及時相關法規、規章存在的問題,并適時制定位階較高的法律或修改相關辦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我展會目前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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